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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煒 – 香港法

香港的法律是基於法治和司法獨立。對於法律體系的憲法框架是由香港基本法規定。按照這一原則’一國兩制’,香港的法律框架是基於英國普通法,通過地方立法為輔。在成文法被收集在一個名為香港法律彙編。作為中國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的法律制度是顯著不同,中國的人民共和國(PRC)的。然而,也有少數的中國法律,如涉及國家標誌和符號,在第18條憑藉規定的,適用於香港和基本法附件三。

它們適用於香港,由香港立法機關立法對同一事項:例如,該法關於中國,中國的法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不適用於直接香港;它生效在香港國旗及國徽條例,香港法律由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表格。香港的法律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分離憲法保障直到至少2047。

香港的法律制度,因此類似於英格蘭和威爾士和其他英聯邦國家使用的普通法制度。相比之下,中國的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制度是類似於那些在歐洲大陸與社會主義法律的影響。香港司法機構已經有很長的聲譽,以其公正性和最近評為由北卡羅萊納州是亞洲最好的司法制度智囊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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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煒律師,有豐富處理銀行業務訴訟及追收債務案件經驗,處理多種爭議案件,包括合約爭議、股東爭議、貿易爭議及建築上的爭議、向客戶就香港法院的訴訟事宜及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事宜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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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煒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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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強制執行的政府執政行為的規則體系。法律可以通過立法由立法機構(導致法規),通過通過具有約束力的先例(通常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令,法規,或法官執行。

法律 – 法律是強制執行的政府執政行為的規則體系。法律可以通過立法由立法機構(導致法規),通過通過具有約束力的先例(通常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令,法規,或法官執行。個人可以建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其中包括可以選擇接受替代仲裁正常法庭程序(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仲裁協議。的法律本身的形成可以由結構(書面或書面)以及其中編碼的權利的影響。該法塑造政治,經濟,歷史和社會的各個方面,並作為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調解人。

一般可以區分(一)大陸法系國家(包括佳能和社會主義法),其中立法機關或其他中央機構編纂並鞏固他們的法律,和(b)普通法系,其中法官造先例接受之間進行作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從歷史上看,宗教的法律,甚至在解決世俗事務中發揮了作用顯著,這仍然是在一些宗教社區,特別是猶太人,還有一些國家,特別是伊斯蘭的情況。伊斯蘭教法是目前世界上使用最廣泛的宗教法。[2]

法律的審判一般分為簡稱為(一)刑法及(ii)民法兩個主要領域。刑法處理被認為是有害於社會秩序,在其中有罪的一方可能會被監禁或罰款的行為。民法(不要與大陸法系國家以上的混淆)涉及的訴訟案件(糾紛)的個人或組織之間的分辨率。這些決議尋求提供法律救濟(往往金錢賠償)的獲獎當事人。根據民法,下面的特色,除其他外,存在:合同法規定了從買車票到交易的衍生品市場。物權法規定的個人財產和不動產的轉讓和標題。信託法適用於持有的投資和金融安全的資產。侵權法律允許的賠償,如果一個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憲法規定設立法律,人權保障和政治代表的選舉的框架。行政法律管轄哪些行政部門機構可以或不可以做什麼,他們必須遵循做程序,司法審查時,公眾的成員是由一個機構採取行動傷害。國際法律管轄主權國家之間的事務活動,從貿易到軍事行動。實施和執行的法律和公務員,政府的官僚機構,軍隊提供的公共服務,而警察是至關重要的。而國家的所有這些器官都創建並受法律約束的生物,一個獨立的法律界和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通報,並支持他們的進步。

法律規定的學術探究的豐富來源納入法制歷史,哲學,經濟分析和社會學。法律還提出了關於平等,公平,公正的重要和複雜的問題。有句老話是“所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894年,筆者法朗士諷刺地說,“在其雄偉的平等,法律禁止富人和窮人在橋下睡覺,乞討街頭,偷麵包。寫作麵包在公元前350年,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宣稱, “法治比任何個人的規則更好。米哈伊爾·巴枯寧說:“所有的法律的目的進行確認,由統治階級拔高到一個系統中對工人的剝削西塞羅說,”更多的規律,少公正“[6]馬克思主義學說聲稱,法律將不再需要。一旦國家已經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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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煒 – 醫療疏忽

醫療疏忽的定義:

法例規定醫護人員,包括醫生、護士或醫院的工作人員,對病人都應負起看顧責任(duty of care),而工作的準則要求是必須達致合理水平。疏忽的意思常被解作為: “沒有做到應做的,或做了不應做的”。因此,假若醫護人員沒有做到應做的,或做了不應做的,而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又未能達致合理的醫護執業水平,因而導致病人受傷或死亡,便會視為對病人缺乏看顧責任,已可視為醫療疏忽。

醫療疏忽賠償 :

投訴醫療疏忽的個案屢見不鮮,病人如要因醫療疏忽索償,可聘請有經驗處理醫療疏忽的律師代為辦理案件。請注意索償時限: 醫療疏忽案件與一般個人傷亡案一樣,索償時限為三年。病人可向疏忽的有關醫生、醫護人員和醫院索取賠償, 但病人須負上舉證的責任,而舉證必須是明確及合理的。賠償主要包括了以下各項:

非致命事故的索償

(1) 非經濟損失例如: 肉體上和精神上受苦及喪失生活趣味 ;

(2) 經濟損失例如: 醫院費、交通費、照顧和看護費、所需的復康儀器費用、補品費用、過去的收入損失、將來的收入損失、賠償額的利息及申索人的訟費。

致命事故的索償

(1)           殮葬費用;

(2)           喪親悲痛的補償,港幣150,000元 ;

(3)           如死者生前供養子女、配偶或父母,這些受養人便可申索因失去依靠而蒙受的損失;

(4)           死者財富積累之損失,這索償項目的金額會比較大。在此,法庭會參考死者過世時所擁有的資產價值,與及假設死者如沒有遭受醫療疏忽事故,他/她本可累積的資產價值;

(5)           如死者生前協助處理家務,例如煮食及照顧子女,因他/她的過世而不能再盡其義務處理家務,若能證明其受養人(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因此蒙受經濟損失,便可得到賠償 。

(6)           賠償額的利息;及

(7)           申索人的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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