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 – 民事訴訟程序: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原告人須負上舉證責任,以可能性的權衡為準則,去證明他們所聲稱的事情是正確的。原告人可採取 (a)傳訊令狀,或 (b)原訴傳票,來展開民事訴訟,但以傳訊令狀方式展開民事訴訟最為普遍,其法律程序的主要步驟如下 :

(1)  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連同申索陳述書),即是把傳訊令狀送交法院存檔及必須把令狀、送達認收書及表格16或16C

(如適用的話)以面交、掛號郵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被告人(如被告人是法團,則送達法團的註冊地址)。”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

(2) 被告人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送達傳訊令狀予被告人後,被告人有 14 天時限認收令狀的送達。 (如令狀是面交送達的,則由令狀送交被告人當天起計算該14天限期;如令狀是以掛號郵件或投入被告人的信箱送達的,則於投寄或投入信箱後第7天開始計算)。若被告人沒有這樣做,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頒令被告人敗訴 。

(3)   被告人必須在令狀的認收送達時限屆滿後的 28 天內,將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如有)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原告人。在上述限期內,若被告人沒有將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判其勝訴。”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抗辯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

(4) 原告人可於14天內將答覆書及回應反申索(如有反申索)的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

(5)  訴訟各方透露文件。

(6)   (6) 訴訟各方可考慮透過調解或私下進行協商以解決爭議 。

(7)案中每一方均須於提交狀書的程序完成後28天內,把一份”設定時  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案中其他各方。

(8)原告人必須在收到來自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後14天內,或在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的期限屆滿後14天內,發出案件管理傳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9) 法庭會就須採取的步驟編定時間表,並會編定進度指標日期進行案件管理會議、審訊前的覆核及/或審訊。

(10)排期審訊,在法庭作出排期審訊的指示後,原告人應把排期審訊申請書及排期審訊通知書送交法院存檔。

(11) 審訊,案中各方必須在審訊當天準時應訊,證人亦應出席。

民事訴訟律師及費用:

民事訴訟程序頗複雜,各方應考慮聘用律師處理案件。訴訟案件的律師收費通常是按每小時計算。法庭於聆訊或審訊後可作出命令,判原告人或被告人獲得訟費。通常勝訴一方會獲判給訟費(即勝訴一方的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就訴訟而言,「訟費」包括為該聆訊或審訊而支出的法院收費、律師費、代墊付費用、雜項開支及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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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 – 律師收費:

蔡小煒律師若聘用律師處理一些非訴訟性質的法律事務,例如: 樓宇買賣、訂立遺囑及訂立租約等,通常只會涉及數目不大的律師費用,但當遇到的法律問題是涉及訴訟性質,所需支付的律師費用便可能很高昂。訴訟案件的律師收費通常是按每小時計算,每小時之收費高低需視乎所聘用之律師的資歷。 因此,在聘用律師處理法律事務之前 (特別是訴訟性質的法律事務),應該首先了解清楚律師收費的準則 。

如你聘用了律師事務所處理你的訴訟案件,而你認為收費過高感到不滿,你可以要求法庭對該事務所發出的收費單作出訟費評定。“訟費評定”是指由法庭就訟費的金額作出評估。如經法庭評定後未能將那收費單列出之收費減少六分之一,你便須負擔訟費評定聆訊的費用、你新聘用的律師費用及先前聘用的律師收費  。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法庭於聆訊或審訊後可作出命令,判原告人或被告人獲取訟費,即是敗訴一方需支付訟費予勝訴一方。訟費是包括為該聆訊或審訊而支出的法庭費用 、律師費用、代墊付費用、雜項開支及酬金。若敗訴一方對勝訴一方所提出的訟費數額有不滿而拒絕支付,勝訴一方需詳細列出全部追討訟費項目的訟費清單。如敗訴一方對訟費單不滿,他必須於收到訟費單的 12 個月內向法庭提出申請訟費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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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煒

蔡小煒 – 離婚 – 贍養費

蔡小煒律師於離婚案件中,索取贍養費的一方可根據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為自己和子女申請贍養費。法庭在決定婚姻的那一方應支付贍養費、與及贍養費的類型和數額時,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  :

(1)夫妻雙方個別擁有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賺錢能力、財產和其它經濟資源;

(2)夫妻雙方各自面對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

(3)婚姻未決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法庭會盡量保持夫妻雙方離婚後的生活水平接近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 ;

(4)夫妻雙方離婚時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有多久 ;

(5)夫妻雙方的健康狀況 ;

(6)夫妻雙方直接或間接對家庭及婚姻作出的貢獻;及

(7)因為這次離婚而可能出現的潛在損失及將會承受的影響。最典型的例子是: 喪失人壽保險的保障 。

贍養費的類型 (假設是丈夫需支付贍養費予妻子) :

(1) 臨時贍養費 – 即在審訊期間所提供的贍養費。 因法庭頒布離婚最終判令之過程需要一段頗長的時間,所以此項命令可為妻子提供暫時性質的贍養費。

(2) 定期付款命令 – 在頒布離婚最終判令後, 法庭可命令丈夫支付贍養費予妻子,但同時命令將贍養費的持續期局限在一段指定時間內。定期付款命令通常將會在其中一方去世或妻子再婚後便終止 。

(3) 保證定期付款命令 – 如有理由相信丈夫有可能不遵守定期付款命令,例如丈夫曾經拒絕繳付臨時贍養費;而丈夫有足夠資產讓付款獲得保證,法庭就會頒布保證定期付款令。

(4) 整筆款額命令 – 這是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 妻子只限於收取某一個指定總額的款項,而有關款項可透過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因這是一次過的命令,此類命令不能在日後作任何修改。

如離婚後任何一方在生活情況上有所改變,例如丈夫再婚以致有新的家庭負擔,便可向法庭申請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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